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豫农播教〔2010〕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夏邑县、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分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生学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省校制定了《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学籍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办公室 2010年1月22日印发
附件
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08〕190号),结合我校学籍管理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专学历教育。各级分校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省校、市分校、县分校和教学班(点)共同完成。各级校必须确定一名校领导(校长或副校长)主抓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1—2名专职学籍管理人员。教学班(点)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兼管。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四条 省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省学生的入学、毕业资格进行审验管理,颁发毕业证书;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对需变更的学籍数据信息负责申报和改动,指导市、县分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规范管理全省注册、毕业档案,全面掌握全省学籍管理情况;对全省学生情况进行统计、动态综合分析,上报省农业厅、省教育厅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四、组织省内学籍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负责市、县分校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省辖市(扩权县、市)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地的学籍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县分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审查本地学生入学、毕业资格;对本辖区内“系统”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本辖区内学生学籍数据信息(文字和图像信息)负责确认和学籍变动申报。
三、做好本地在校生考试成绩的反馈、登记和保管工作,对本地学生情况和学籍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综合分析、上报。
四、建立市分校学籍档案,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检查指导县分校建好、管好学籍档案。
第六条 县(市)级分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校《实施细则》及市分校制定的学籍管理制度。
二、负责新生信息采集(文字和图像信息)、编班及新生登记表、学生证的填写和发放;负责本分校的集体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的建立和保管。
三、核查学员考试成绩并及时通知到教学班。检查教学班的考勤,掌握在校学生的变动情况,定期向市分校报告。
四、做好学员的毕业初审和鉴定工作,做好毕业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七条 教学班的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一、建立学生考勤薄,做好学生出勤情况统计,对请假、旷课学生适度处理。
二、建立平时成绩记录薄,登记学生的作业、试验实习成绩。
三、全面掌握学生情况,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定期家访。做好学生的年度情况记录,为县分校毕业鉴定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 入学管理
第八条 由县(市)分校设立报名处,设专人负责审查报名学员的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及初、高中毕业证原件(留存身份证及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学生本人需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按要求交照片和照片的电子信息。
第九条 按招生有关规定,由县分校在“系统”中录入新生信息,建立学生电子学籍,经学生报到确认(县分校录入员负责)、班主任确认(省辖市学籍管理员负责),确保学生信息无误后,将基本情况统计表、汇总表报省校,由省校审核(省校学籍管理员)、确认,导出信息到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后的学生审批表返回县校后,按照有关规定在“系统”中进行图像信息的处理与上传。图像信息的上传截止时间为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
第十一条 补录和错误信息修改时间为当年学籍正式注册结束至下一录取批次的前一个月(每年二月截止对上年信息的修改)。修改报批程序为:逐级上报有该级校长签字、学校盖章的补录或更正报告,省校报教育厅批准后,在“系统”中进行信息修改操作。
第四章 在校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系统”中产生的学生学籍号是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共十四位数,依次为:1-2位数为入学年份,3-4位数是省代码(41),5-6位数是省属学校(00)代码,7-9位数是农广校(189)代码,10-14位数为学生自然序号)。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考卷及全部表册必须使用同一学籍号,中途转、退学者,该学籍号作废。
第十三条 纪律与考勤
1. 入学后对学生先进行德育教育,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要保证听课时间,做到有事请假,不无故迟到、早退,坚持自学,认真做好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独立完成作业,培养良好学风。
3. 班主任应做好上课、辅导、实验实习、作业等学生出勤统计,学生初次迟到、旷课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取消考试资格,劝其退学。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与管理
1.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操行考核是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态度进行评定;学业成绩考核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2. 每学期考试、考查的科目门数,依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学期结束进行考试,统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学生自学、听课、辅导笔记、作业、实验实习合格者,才能取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3. 学生需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请假。无故缺考或考试中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不准参加补考。考卷上不写姓名、学籍号或姓名、学籍号与注册不符者,其考卷无效,不记成绩。
4. 考试结束二天内,县分校将封装好的试卷和考场纪录送市分校,由市分校或省校评阅、分析。一个月内成绩登入学籍册并通知学生,考卷装入学生个人档案。需补考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补考。
5. 学年结束,学生个人写出小结,教学班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由县分校做出鉴定。学生每年的操行评定、考试考查成绩、实验实习报告、奖励和处分等资料,县分校应及时整理,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学籍变更
第十五条 “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学籍减少、学籍增加和校内变动三种类型。其中学籍减少包括休学、退学、死亡、转出和其他减少;学籍增加包括复学、转入和其他增加;校内变动包括转班、转专业、留级。任何学籍变动都应有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即:由县分校报市分校,市分校报省校,省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再在“系统”中更改。
第十六条 全日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三、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需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为一年,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病休学需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者需修满全部课程的60%。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后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按本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一、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二、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三、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五、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六、一年内无故旷课超过一个月者。
七、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分校应及时上报,由省校学籍管理部门对其学籍进行注销:
一、学生意外死亡;
二、学生因违法接受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学生和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认可后报请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省校同意,在“系统”内更改并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学生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所在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省校学籍管理员在“系统”内增加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成功后,其电子档案自动由原学校转入到新学校,学生新的学籍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其它相关信息由学校根据需要及时修改。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操行评定合格,修完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全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教育或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可以在省教育厅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网站查询毕业生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分校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如下几项通过后,可颁发毕业证:
(一)核对学生毕业申请是否与“系统”内的信息相符;
(二)核对学生操行评定是否合格;
(三)核对学生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四)核对学生有无其它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情况。
(五)核对毕业证采用的照片和“系统”所采集的照片是否为同一人(同一底版)。
第七章 “系统”数据维护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系统”所显示的学籍信息为颁发毕业证书的唯一依据,各级学籍管理员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任何改动都需经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
每年新生注册后,省校、市级分校应及时分专业建立学籍集体档案;招生的市、县级分校应建立集体和个人档案。学籍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室、专柜存放,分年级、分专业、分类编目清楚。
档案内容包括。⑴教学档案:兼职教师花名册,教学计划,学期课时安排表,任课教师授课情况统计表,教材、各科考卷样本等。⑵学籍档案:①集体档案 盖有教育厅章的新生注册审批表,学生情况统计表,受助学生汇总表,学籍册,各科成绩册和汇总表,月学员情况变动表,学年在校生变动表,毕业花名册及统计表等。②个人档案 新生报名表,学员登记表(分校和教学点各一套),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贫困生资助申请表,各科考卷,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操行评定,学期个人小结,毕业论文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在职人员的个人档案要及时移交到所属单位,非在职人员的个人档案由县分校长期保管,以备录用人员时查阅。凡需省校开证明信必须有分校的报告或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废止。